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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历复印须知

发布时间: 2024-09-23 16:45:27 浏览次数: 65

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,保证病历资料客观、真实、完整,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,根据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、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等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
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第十七条  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,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:

(一)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;

(二)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他代理人。

第十八条  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(兼)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。受理申请时,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,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。

(一)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,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、护照、警官证原件等);

(二)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、护照、警官证原件等;无身份证的患儿,需提供户口本,以证明其代理人为法定监护人),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;

(三)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、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、护照、警官证原件等),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;

(四)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、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、护照、警官证原件等),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,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。

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第十六条  患者有权查阅、复制其门诊病历、住院志、体温单、医嘱单、化验单(检验报告)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、特殊检查同意书、手术同意书、手术及麻醉记录、病理资料、护理记录、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。

 

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,可以收取工本费。收费标准核定为每张(含A4、B5纸)0.5元,不得另收其他费用。

——鲁发改成本{2020}910号

复印病历地址:住院部南 坡顶处病案科

复印时间及要求:上午8:00-11:30,下午12:30-16:30(周末及节假日实行听班制)

住院病案于出院后10个工作日方可提供复印(节假日顺延)

咨询电话:0631-5298872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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